小伙选购原材料拼装假显示屏盈利28万,判刑赔付华为公司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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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深圳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公布开庭审判并复庭判决一起损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对被告的侵犯商标权个人行为可用了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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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5 月至今,李某成没经产权人批准,购买液晶显示器和含有“HUAWEI”“HONOR”等标志的夹层玻璃外屏等原材料开展拼装生产加工成屏幕总成,并根据店铺店面“萱萱数码 1”“爱尚薇尔”“维诺格数码技术”“深圳市佛山通信零配件管理中心”对外开放市场销售。

2020 年 5 月 27 日,深圳公安局深圳龙华大队在深圳盐田区龙华街道富康商务大厦当场抓获李某成并扣留了含有“HONOR”“HUAWEI”标志的屏幕总成,总共十个型号规格。

2020 年 10 月 12 日,深圳盐田区检察院就此案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立案侦查,盐田区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依规做出刑事判决:被告李某成组成仿冒商标注册罪,被判刑期三年六个月,并罚款 120 万余元。该刑事判决已起效。

2021 年 4 月 7 日,上诉人华为公司向深圳龙华人民法院提到是民事诉讼。华为集团觉得,被告李某成的个人行为比较严重侵害了其对第 21534236 号“HUAWEI”和第 21534095A 号“HONOR”商标注册具有的专利权,给其导致极大的财产损失,遂向深圳龙华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成终止侵权行为,担负惩罚性赔偿义务并付款 50 万余元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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